天上聖母 降 一百年五月十四日

第十八章 栽贓他人之損福

所謂:「栽贓」,即是無中生有,並非實際有罪,乃基於嫉妒或陷害,故意放置偽造的證物,而出此惡毒技倆;換言之,將贓物放在別人的地方,以誣陷其犯法或作賊。自古以來,亦常有嫉賢妒才之輩,常以栽贓之法,以陷害賢士。

近代經常可以聽聞到,有某些人進出某些國家旅遊,卻無端被冠以攜帶毒品之罪名,有時是在海關之處,宣稱夾帶違禁品,有時在半途之中,遭受臨檢,搜出毒品,原本沒有的東西,卻在那些臨檢人員檢查之際,違禁品憑空產生,並且當場嗆明,得花費多少金錢,才能將此案先行排除,否則便送到法院,到時進入監牢或被判死刑就來不及了。當然不明白箇中原由者,想要花錢消災,免得遭受不必要之麻煩,金錢從此落入這些惡毒人之口袋裡。

身為海關人員,乃是公門中人,本該是維護地方安寧而盡力,卻反為不當利益而瀆職,以不實罪名,強冠在善良人們身上,只為圖利一時,獲取不義之財,孰不知這筆財物,充滿對方之怨戾之氣,早已不祥,硬要取得,一來本身應有之福報加速累積,一方面被上天折消相對之福報,換句話說,拿人不義財一元,除了本身之福加速取得一元之外,上天又額外折消一元不等之福報,等於雖然只謀取他人百元,其實本身已經耗損二百元以上,世人可不戒慎恐懼乎!

在二十年前,於泰北地區,乃有巴男,從事警察工作,職務上應該是維護地方治安,為民服務,無奈是巴某結交到劣友,不久便濫用職權,不斷在外假借臨檢名義,實際上在找尋機會栽贓,以利詐取不義之財。每當臨檢之時,將所有車內人員叫下車,自己便迅速的將藏於袖口的毒品置於座椅下,隨即取出,硬說這毒品在車內發現,必須依法處理,移送法辦;通常是當事人基於怕事的心理,惟恐有官司纏身或遭受牢獄之災,不想讓事情擴大,則每人想要花些錢賄賂,以便把案子壓下來,自然人人趕緊湊錢送給巴某,以期化解無妄之災,亦即所謂:「花錢消災」。

有時遇到當事人之個性剛硬者,據理力爭,亦不願花錢了事,只要巴某情緒不佳或是惱羞成怒,便真的以藏毒罪或運毒罪移送法院,讓其無辜者受刑。假使幸運的話,則只是判刑數載不等,若是不幸的話,則判處死刑,枉送人命。數載之間,雖然巴某的財富果真快速增加,一旦惡貫滿盈,惡報自然接踵而來;後來,兒子、女兒相繼交到劣友,兒子出入賭場,嗜賭如命,女兒遭受騙色,又染上性病,必須花大筆金錢治療,真是「賠了夫人又折兵」,更不幸的是晚年的巴某,不斷被人檢舉,乃東窗事發,在上級明查暗訪之下,查出長期以職務之便而栽贓瀆職,因而巴某不但受到撤職查辦,更有牢獄之災。

奉勸世人秉持自己的本份,腳踏實地,千萬不要有非分之想而貪取不義之財,以致損及自己的福報,更造下業因,實乃得不償失之舉。是故,凡事慎思、慎行,始得明哲保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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