蓮池菩薩 降

第廿三章 戒偷盜

何謂「偷盜」?凡不是自己的東西,或屬於他人之財物,未經他人許可,私自取用,稱為偷盜。而此一行為可大可小,大至動用國家財庫,小到任意取用他人的紙筆、花草、樹木等皆是偷盜。

偷盜有分「身偷」與「心盜」,以身而言,是有形的偷盜;以心而言,是無形的偷盜。心的偷盜使人不知不覺、不痛不癢,但日積月累也可能會激發身體去做偷盜的行為。而有形的偷盜,因為現實生活中會立即造成別人的損失,所以一旦遭受偷盜,無不咬牙切齒,惱恨即生,所以只要捉到了小偷盜賊,無不人人爭相追打,始能消心頭之恨!

偷盜之罪過,又以偷廟財為重,因為廟財來自十方所佈施,這是積了無數人的願力在內,所以偷廟宇之財物就等於偷了無數人的錢財一樣。一般而言,偷別人百元的財物須於來世加倍償還;但偷盜廟宇之百元財物者,卻要在來生還上百千人各百元,方能消業,故來生業重,必須將當初所盜財物之數目還給千萬人方能銷冥案;而偷取他人財物,亦須於來生用倍數的財物來還,才能抵消。

佛云:「心有偷盜,如同身犯偷盜,其罪如一;而以身行盜,苦楚連連,苦境無休,若有人身亦處下品,或為賤民,終生行乞延命,或有功德得轉富身,當償前債。」盼世人慎之!戒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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